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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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一天,心中念念不忘个税的事情。爬起来翻翻微信,没有新的文件发布,也没有新的问答出现。一片祥和的气氛。但是那些问题仍然还在,赖着也进入了2019年。
比如继续教育:父母扣除按400还是1000?
《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从文本上看,政策较为明确,扣除主体可以选择,但理应按照本章扣除标准进行扣除。也就是按照每月400元扣除。本来很和谐的事情,大家都能猜个八九不离十,可是这个时候,偏偏就要扔个砖头出来,把水搅浑。这些额外多余的解释却起了反作用,有的惘然不顾,随意性进行解释,这不乏官方的一些机构和媒体,这些缺乏专业性和权威性的解读,其所谓的解释充满了随意性,甚至混淆是非、实在是贻害无穷、给本来就不那么确定的政策增加了更多的不确定性。
某官方公众号发布了一个专项附加扣除问答,其用意是好的,但却帮了倒忙。
“3.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由接受教育的纳税人本人扣除。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接受教育的本人扣除,也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但对于同一教育事项,不得重复扣除。”
回答扣除主体问题,却造成了让人们以为可以按照子女教育标准进行扣除,真是越解释越乱,竟然把子女教育混了进来,真是添乱。把本来很清晰的描述搞得一团糟,让人不知到底何去何从。
其实,这个问题最简单的回答就是,无论是纳税人自己扣除还是选择父母扣除,标准都是400元。
这种随意性解释很多,把法律文本搞得支离破碎,让人懵懵懂懂。
再比如,对于首套住房贷款的界定问题,本来这个就是似是而非,无法准备界定的,刚开始,直接甩锅给银行,明确表示由银行银行,却不知,银行根本不买账,祭出三字箴言。苦的是纳税人。于是乎,又炮制了一个标准,即按照贷款合同预定利率判定,可是对于这么专业标准,却没有统一的答案,各地执行首套贷款的差异很大。在最近的解答中,还是这个公号,又出现了一种的新的标准。
“7.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中所称的首套住房贷款是如何定义的?
答: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办法中所称的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同时办法中还规定,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按照纳税人用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情形来掌握,即纳税人首套使用贷款购买住房的利息支出可以扣除。”
这下人们是彻底蒙了。这种随意的判断,让人们很快就会有个税当成一个大筐,至于筐里盛的是什么,可想而知。好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随意解释有没有经过授权呢?有没有考虑纳税人的感受呢?自媒体的发展是个好事,但是在对个人自媒体整治的同时,为什么不能一视同仁加以约束呢?这种放火点灯的事情授人以口舌啊。
新的一年了,忽然觉得如此雷同,每年都是糊里糊涂的过,人口红利消失殆尽的现在,年出生人口数量已经跌破1500万,代际养老问题日益尖锐,独生子女的时代烙印让我们难以释怀。2018年度词语是“税”,我们从来没有这么关注过税。税无小事,关乎国家,关乎命运。昨天兽爷刷屏的文章让我们深深有感。我们总是不得不选择性忽视那些难以忽视的真相,以至于总是秋衣穿反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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