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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综合保税区逐步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1月10日,国务院新闻办例行吹风会上宣布海关总署日前会同税务总局等14个部门起草的《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和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将于近日正式印发,推出21项具体举措,打造加工制造、研发设计、物流分拨、检测维修和销售服务5个中心,全方位、多角度促进我国综合保税区升级发展。
同时《意见》明确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逐步扩大到所有的综合保税区。
海关总署副署长李国在答记者问时指出:“跨境电商作为一种新兴业态,普遍受到了国内市场的欢迎。它的业务发展非常迅猛,但是作为一种新兴业态,我们在发展和规范的过程中能够始终把握它的平衡,在推动它发展的同时也注重政策的探索和创新。因此国家陆续出台了一批跨境电商的综合试验区,包括一些试点城市,原来的规定都是在这个范围内实施的。但仍不能够满足我们国内市场的需要,不能满足国内消费者对多元化市场需求的需要。因此迫切需要扩大。在这方面,我们提出支持零售进口的税收政策,逐步扩大到所有的综合保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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