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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顾名思义是一个信息和商务活动数字化的全新社会政治和经济系统,在这其中,企业、消费者和政府之间的“互联网交易”迅速增长。阿里研究院的数据显示,2017年阿里系“双十一”的全网交易额为2540亿元,同比增长43.5%,是2016年美国感恩节、“黑色星期五”加上“网络星期一”GMV(网站成交总额)84亿美元的3.56倍,再次刷新了世界最大购物日成交纪录。无可厚非,中国“数字经济”时代已经到来,尽早研究相应的税收风险管理意义重大。
一、“数字经济”时代的两大税收问题
“数字经济“”时代对税收管理精准性的要求更高,首先必须要解决两大问题:一是否该对“数字经济”征税,二是如何对“数字经济”征税。一方面,理论上讲,无论是何种商业模式,对于同样的应税项目应该征收相同的税收,这样才能实现税收的横向公平和应收尽收,对“数字经济”相关产业征税势在必行;另一方面,未来“数字经济”将突破电子商务领域,向医疗、金融、交通、教育、公共安全、零售、商业服务等行业人工智能应用发展,征税主体的虚拟化面临着跨地区征税,甚至是跨国界征税的困难。
二、“数字经济”时代的三项税收挑战
数字平台经济基于数字技术,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贸易模式和协作分工方式,带来经济结构的整体变革,对传统税收理论以及现有税收管理体系都提出了全新的挑战。
一是对税收管辖权的冲击。数字经济的发展对现行的国际税收利益分配格局产生影响,最明显的挑战是对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常设机构及其利润归属相关条款产生的影响,即使在国内各地区之间,也存在类似的不同地区税收管辖权的协调和税收利益分配问题。
二是对传统税收制度的影响。传统税收体系在对新兴业态的适从中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容易导致税源和税收收入的背离,以厂商为中心的大生产、大零售、大品牌和大营销的商业模式将被以消费者为主导的消费者到企业(C2B)模式所替代,也将推动税制重心从生产型向消费型迁移。
三是对现实税收征管的挑战。数字经济格局下,批量化、大额的交易被碎片化交易所替代,税务机关对交易过程难以追踪,这给确定纳税时间、期限和地点带来困难,如何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作出有效的监管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三、“数字经济”时代的四条税收管理路径探索
一是建立跨区域日常税收协作机制。建议在全国统一建立跨区域税收协作平台及机制,简政放权,让基层税务部门可直接获取跨区域涉税信息,将跨区域协作融合到日常税收征管全过程,同时,扩大协作范围,加强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协作,建立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平台,以自然人身份证为唯一纳税人识别代码,在此基础上开展高净值人员个人所得税风险排查,有效堵塞因区域管辖造成的征管漏洞。
二是健全相关税收制度。建议出台促进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数字经济相关产业发展的税收法案,明确电子商务交易的各项税制要素,使其尽早纳入税收法定的轨道。对于网络平台,修订税收征管法时,应完善对第三方涉税信息协助的法律规定,明确平台数据的权利主体,遵循平台负担最小化原则,规定税务机关的检查权限、目的、程序和范围。
三是强化税收征管协同性。加强网络平台、买家和卖家三方协同管理,对于网络平台卖家,借鉴欧盟做法,建立电子商务登记制度,要求电商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电子邮箱号码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并适当简化税务登记、申报和支付程序。对于网络平台买家,通过宣传教育、发票管理等手段,促使其协助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交易信息。对于卖家难以监管、买家相对固定的情形,可由买方申报并代扣代缴税款,防止增值税滞纳和逃税漏税。
四是提升税收信息化水平。在金税三期征管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全国统一税收征管信息数据库,并开放查询权限,让税收信息数据使用效率最大化;逐步推进税收征管系统与网络平台和电商的系统对接,及时采集平台交易信息,强化税源监控。大力推行票据电子化,全面推广电子发票系统。在实践中,监控数字产品和服务交易的资金流比信息流更具有可行性和准确性,因此,应加强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息共享,保证税务机关能够准确掌握纳税义务人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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