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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须在2018年12月31日前办理,超过期限就无法转回小规模了!
转登记要点:
❶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才可以转回小规模;
营改增行业的一般纳税人不得转回小规模;
2018年5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已经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不得转回。
❷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流程
符合规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2、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
2018年6月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也就是说,各省国税局监制的发票即将停用,在此之前取得的这类发票,要抓紧时间入账!
纳税人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升级工作,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
3、纸质通行费发票进项税计算抵扣截止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2018年12月31日以后若要抵扣进项税一定要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所以近期取得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请在2018年12月31日前尽快入账,计算抵扣进项税。
需要提醒的是,若需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需要办理ETC卡或用户卡,登录发票服务平台注册账户,绑定ETC卡或用户卡后即可开具。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4、个人所得税全面开启新税制时代
2019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将正式开启新税制时代,届时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最紧要的是做好信息系统升级的准备工作,按新税法同步调整个人所得税扣缴软件,确保首个征期的顺利进行!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改革过渡期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税总函〔2018〕48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
5、社保由税局统一代征,社保正式入税
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先行划转的非税收入。将社保划归到税务机关,给了欠保企业狠狠一击,引发企业注销潮,针对很多企业担心的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稳定社保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2019年前社保不追缴!但是2019年1月1号后必须按实际情况缴纳社保。
值得一提的是,社保的规范化管理对于空壳公司的打击无疑是最为严重的,想要保留公司就必须保证规范经营,足额缴纳社保,所以,引发此类公司纷纷注销,这也意味着企业规范化经营的开始;
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稳妥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142号
个体工商户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改为查账征收
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通知:自2019年 1月 1起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个体工商户征收方式转为查账征收,请及时、足额申报缴纳相关税款。不过,在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房山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公告(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说明中:关于"自2019年1月1日起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又补充了一句:对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相关规定应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方式;不符合设置账簿标准的仍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需要提醒的是,不管是查账征收还是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个体户建账已经势在必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附件四: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部分:
"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政策依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房山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公告(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7、会计违法终身禁止从业!受行政处罚,5年不得工作!
继8月份发布征求意见稿之后,财政部于12月正式发布了"关于《会计人员管理办法》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1、因发生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2、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明确会计人从业要求,增大违法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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