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其他
其他
其他
税务律师事务所
企业管理公司
企业管理公司
企业管理公司
企业管理公司
企业管理公司
企业管理公司
企业管理公司
企业管理公司
企业管理公司
企业管理公司
企业管理公司
企业管理公司
企业管理公司
欧盟委员会提出的《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法律草案最近获得欧洲议会通过。尽管还未正式成为法律,但法案中一项被俗称为“链接税”的条款引起了欧洲媒体的极大兴趣。
欧洲媒体认为,以谷歌、脸谱为代表的网络巨头近年来逐渐形成垄断之势,以零成本利用了传统媒体生产的新闻信息,攫取了本属传统媒体的广告收入。在媒体每况愈下之时,有必要通过立法重新平衡媒体与互联网公司的关系,为前者增加收入。
“链接税”到底是什么?它又能在多大程度上把传统媒体从行业性“经济危机”里解救出来?对我国又有怎样的借鉴意义?
何为“链接税”?
所谓的“链接税”条款,其最重要内容是:(欧盟)成员国应当保障新闻出版物的发行者享有欧盟法规规定的权利,以便于当信息社会服务提供者(即网站)对新闻出版物进行数字化使用时,发行者可以获得公平且适当的报酬。
什么是“网站对新闻出版物进行数字化使用”?大多情况下,“数字化使用”指的是A网站在自己的网站上介绍B媒体报道的标题、主要内容和链接。
当然,并非所有“数字化使用”都涉及付费。条款规定:个人用户的合理的、非公开、非商业使用新闻出版物的权利不受此限;仅仅是互联网超链接以及个别词语(这种数字化使用方式)不受此限;该权利在新闻出版物公开发行后的5年即消失;该权利不得追溯过往等。
规定中涉及的付费之所以被称为“链接税”,是因为该条款的反对者认为,把这一规定与“税”挂钩,在讨论时更易引起公众反对。而如法案文字所述,“链接税”其实并不涉及向政府纳税的问题,也没有规定A网站一定要给B媒体多少钱,而仅仅是说B媒体有权从A网站处主张合理报酬。
通俗地说,以前A网站转发B媒体的“标题+主要内容+网址链接”是完全自由、不需付费的,但倘若上述条款真正成为法律落地执行,那么A网站以后如不经B媒体同意而擅自转发B媒体的内容,就可能侵犯了B媒体的权利。反过来说,A网站只有得到B媒体授权之后,才能在自己的网站上做类似转发;而为了得到授权,A网站可能需要向B媒体支付费用。
争论与博弈持续
自2000年以来,纸质媒体广告收入大幅下降,法国纸质媒体的广告收入下降了70%。欧洲成千上万的记者被裁员。在过去的10年里,美国纸质媒体已经失去了超过一半的广告收入和45%的记者。互联网公司则在“富豪化”:脸谱去年的收入为400亿美元,利润为160亿美元;谷歌同年收入1100亿美元,利润达到127亿美元。除了经济规模庞大,互联网公司的社会甚至政治影响力也在与日俱增。
“链接税”条款正是法新社、德新社等欧洲媒体人热切盼望的。他们认为,互联网公司免费转发媒体生产的新闻事实上是“掠夺”媒体的劳动成果,这逼得传统媒体无路可走。
而对此,谷歌、脸谱等互联网巨头也在布鲁塞尔发动了游说活动。他们认为,如果网站不愿为转发媒体的内容付费,可能会使以前简单搜索即可查到的信息获取起来更为麻烦,互联网个体用户的使用便利和体验可能随之下降,同时,付费的规定可能会让一些小网站承受较大压力。
这遭到了传统媒体的反驳:如果其经济状况继续恶化,媒体作为信息的源头可能难以存活,倘若源头断流,将给公众了解信息带来更大麻烦。
根据程序,“链接税”最终落地还需要经过其他立法步骤,所以有关的争论和博弈还将继续下去。
传统媒体版权保护仍在路上
传统媒体面临的困难境地并非局限于西方。在我国,也存在类似的情况,很多网站或手机客户端甚至直接抄袭其他来源的新闻信息原文,这使得传统媒体凭借内容获得收入的希望更加渺茫。
山东大学社会学教授王忠武认为,“链接税”受到西方主流媒体的广泛支持,具备了一定社会基础,从保护知识产权的角度来说,理应合理分割收益。
也有专家指出,“链接税”一定程度上也许可以缓解内容“生产”与“分发”环节就利益分配产生的矛盾,但并非最终解决之道。
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院长史安斌认为,真正的解决之道是两者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融合,发挥各自的优势,实现报网融合、机构与平台之间的融合。只是,在欧美国家资本逐利的新闻生态和单纯靠广告盈利的媒体经营模式下,这样的融合并不容易实现。
源恒税务师事务所办事效率就是快,退税半年就搞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