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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如何进行所得税筹划?

谢老2018-11-07 17:11

  在股权转让中最主要的税费即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如何在交 易中降低所得税,本文提出了八种筹划方法:

  一、个人利用“正当理由”实现低价转让股权

  税总2014年67号文第十三条对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却视为有“正当理由 ”的情形做出了明确:(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 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 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相关 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 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 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可见,股权低价转让,需要符合法定情形,从本质上讲这一条与第十条“公 平交易”并不矛盾,也是为了让交易价值更加符合实际,但是在实际税收征管中, 在形式审查重于实质审查的情况下,利用上述政策,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可以实 现较低价格转让。比如,目前在国内外的大背景下,煤炭等能源企业运营困难,相 关转让方可以借用上述第一条进行筹划;对于家族企业内部股份转让则可以通过第二 条进行筹划;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第三条,具有很大的筹划空间,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 程、相关协议进行“内部”低价转让;第四条则赋予了税务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也为部分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筹划空间。

  二、恰当运用“核定”法

  67号文第十七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 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但是,对于核定方 法,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实际上是把权限给了各地税务机关,从之前的各地实践 来看,比如,陕西省税务机关会结合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银行存款日记账、实 收资本(股本)账面记录、公司章程等进行审核对比以核定原值,海南省按申报的股 权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15%)核定计税成本。

  因此,对于部分近年来迅猛发展的行业而言(如房地产等),如果按照上述方 式进行核定的成本大于实际成本,可以适用这一方法进行税务筹划,以降低应纳税 所得额。然而,由于核定适用情形通常是在会计账册、相关计税凭证不完整的情形 下,被转让股权公司面临相关会计制度、税收征管法处罚的风险。

  三、利用税收优惠地的相关政策

  因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并非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转让方若为自然人 的,该自然人可先在税收优惠地设立SPV,转让方将持有的项目公司的股权平价转让 给SPV,SPV变更为项目公司股东后,再由SPV将持有的项目公司的股权溢价转让给收 购方,对于股权转让溢价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优惠地的税收返还/税收奖励或核定征 收等税收优惠政策,综合税率可控制在5%-10%左右。

  为了招商引资,发展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国家及地方层面都出台了一系列的 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数经济开发区都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按照现行《个人所 得税法》规定,个人股权转让属于“转让财产”所得,应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各 地出台的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返还政策,实际上是降低了实际的税负率。 2010年以来,针对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更是一度出现了所谓的“鹰潭模式”、“ 林芝模式”等,一大批股权转让方实现了成功避税,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元。

  四、主体筹划法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股权转让协议签 订生效之时,自然人股东即产生纳税义务,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相较而言,在纳税义务产生时点上,企业转让股权具有相对灵活的空间。而且, 以企业为主体可以适用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实现节税的目的。

  五、“先分后转”筹划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10〕79 号)第三条“企业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相当于股息、红利的收入免征 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税收筹划的关键是将应税所得转化为免税所得 。因此,企业可以先分红后转让股权,从而使企业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 部分享受免税待遇。

  六、递延纳税筹划法

  针对股权收购行为,满足特定条件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以达到递延纳 税的效果。根据财税〔2009〕59 号文件,资产重组业务符合并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 处理的,无论是收购企业、还是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均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 础作为新投资的计税基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5年第40号),对有关资产(股权)划转适用“免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相关问 题予以了细化和明确。股权划转“递延纳税”政策扩大到所有性质企业,企业在股 权转让过程中,可以积极争取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

  七、境外转股

  若转让方存在境外投资人的,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计境外转股的方案。 即由境外股东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收购方,外方机构股东向境内企业或个人转让股 权而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指股权转让收入全额减除股权成本后的差额,其中股权成 本的计算有时会涉及外币折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即预提所得税),当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优惠税率低于税收法规 时,应以税收协定(安排)为准。但是,外方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依据《个人 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八、合理筹划债务或不良债权,降低或拆分转让价款

  以地产项目的股权收购为例,目前行业的做法基本是将交易价款拆分为股权 转让款和前期工作委托费用。以案例来说明,假设转让的总价款为30500万元,其中 500万元作为股权转让款(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假设为500万元),剩下30000万元作为收 购方/新股东以股东借款形式注入到目标公司后由目标公司委托原股东或其关联方办 理前期工作、更新项目立项申报、拆迁补偿、清租等的全部费用(也即承债式并购的 逻辑)。该交易方案的设置不仅解决了股权转让高溢价产生的所得税问题,还以补偿 款和服务费用等形式解决了项目公司的土增税和所得税税前抵扣项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将交易价款拆分为股权转让款和前期工作委托费用,该前期 工作委托费用并非为单纯的委托服务概念,不然将直接产生受托方(即原股东)的增 值税和所得税的问题。在实务操作中,受让方一般都是将股权款以外的交易价款以 借款形式注入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再以物业补偿款、租赁补偿款、相邻权补偿款、 拆迁款、其他工程款、咨询费用等名义支付至原股东的关联方或其他第三方(其中与 取得土地有关的成本还可加计20%扣除)。在技术处理层面,该款项的处理路径不仅 要解决交易价款的支付问题,还需要解决开发主体土增税和所得税的抵扣路径问题 。

  根据上述,在转让之前适当增加公司债务或者不良债权拆分或降低交易价款 ,在一定程度上能达到税筹的目的,但需要提前规划合理的方案,设计承债式并购 模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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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户名称
    2017-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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