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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财税问题(一)
一、高新技术企业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
1、 加速折旧;
政策依据:《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2、 20低税率;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三免三减半;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 两免三减半;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第二条、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 15%企业所得税税率;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 转增资本个税5年;
政策依据:《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3号 )一、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7、 职工教育经费8%;
政策依据:《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一、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8、 高管股权激励个税5年;
政策依据:《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一、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1.对示范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9、 母公司创投优惠;
政策依据:《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一、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二、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0、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1、 合伙企业创投优惠。
政策依据:《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政策依据:《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二、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1.注册在示范地区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二、各种类型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1、 一般企业可以享受上述第1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
2、 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上述第1及第2项税收优惠政策;
3、 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企业可以享受上述第5及、如果属于基础设施类还可以享受第3项“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
4、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上述第5、7、10项税收优惠政策;
5、 先进服务企业可以享受上述第5、7项税收优惠政策;
6、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上述第5、7、9、10、11项税收优惠政策;
7、 特区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上述第4、5、7、10项税收优惠政策;
8、 中关村、张江、东湖、合芜蚌创新示范区、天津滨海新区、深圳、苏南、长珠潭创新示范区、绵阳科技城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上述第5、6、7、8、9、10、11项税收优惠政策;
三、与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的税法规定
1、《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第172号文)(以下称“《认定办法》”);
2、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第362号文)(以下称“《工作指引》”);
3、《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705号);
4、《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1〕90号);
5、《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科火字[2011]12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03号);
7、《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8、《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
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认定程序
文件依据:《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第172号文)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4-14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行审专家对申报企业进查,提出认定意见。
五、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文件依据:《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第172号文)(国科发火2014第20号文)
1、电子信息技术
2、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3、航空航天技术
4、新材料技术
5、高技术服务业
6、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7、资源与环境技术
8、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9、文化产业手支撑技术等领域
10、科技服务
六、问题
问题1、加计扣除、必须是高新技术企业吗?
答:不是的。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问题2、哪些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11-02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注意:1、研发人员的福利费、劳动保护费是不可以加计扣除的;2、研发部门分摊的水电费是可以加计扣除的。
问题3、哪些研发单位、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税前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三类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1、 非居民企业;
2、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
3、 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
问题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计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11-02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问题5、附列材料?
1.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 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问题6、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
根据本准则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判断无形资产的开发在技术上是否具有可行性,应当以目前阶段的成果为基础,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证明企业进行开发所需的技术条件等已经具备,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或其他不确定性。比如,企业已经完成了全部计划、设计和测试活动,这些活动是使资产能够达到设计规划书中的功能、特征和技术所必需的活动,或经过专家鉴定等。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企业能够说明其开发无形资产的目的。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
无形资产是否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应当对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产品的市场情况进行可靠预计,以证明所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并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或能够证明市场上存在对该无形资产的需求。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企业能够证明可以取得无形资产开发所需的技术、财务和其他资源,以及获得这些资源的相关计划。企业自有资金不足以提供支持的,应能够证明存在外部其他方面的资金支持,如银行等金融机构声明愿意为该无形资产的开发提供所需资金等。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对研究开发的支出应当单独核算,比如,直接发生的研发人员工资、材料费,以及相关设备折旧费等。同时从事多项研究开发活动的,所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合理的标准在各项研究开发活动之间进行分配;无法合理分配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问题7、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取消?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第172号文)
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七 、职工教育经费可按8%税前扣除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6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06-09
一、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
财建[2006]317号
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八、财税〔2015〕119号解读:最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八大变化
2015年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具体细化、落实近日国务院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的决定,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新政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通过对比财税〔2015〕119号与国税发〔2008〕116号、财税〔2013〕70号,全面剖析新政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面的变化,同时结合实操经验,对后续企业实操给出专业意见。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层面确立的重要税收优惠政策,优惠力度大,政策确定性强,财税〔2015〕119号的出台并非偶然,而是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体现,更准确的说,是贯彻今年年初《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的体现,该《意见》明确指出:“统筹研究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调整目录管理方式,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重点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力度”。
在此背景下,财税〔2015〕119号在规范管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上,政策基本取向是让更多的企业、更多的研发活动、更多的研发费用支出能够享受到国家的税收优惠扶持,鼓励各类型企业重视研发,提升创新能力。在管理上,减少审批环节,加强后续管理,提高对企业合规性的要求,从而让更多真正符合条件的企业能够顺利享受优惠政策带来的好处。
变化一:适用企业
规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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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
依据 |
变化前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
国税发[2008]116号 |
变化后 |
第五条 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
财税[2015]119号 |
解读:
新政增加了“实行查账征收”的规定,更大的意义在于修补完善原有政策,事实上,“核定征收”的企业,在原有规定下,也难以符合“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规定,无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另外,需要提示的是,符合条件的外国企业也可以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因此,在国外注册的公司,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也是我国的居民企业。
变化二:适用行业
规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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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
依据 |
变化前 |
第四条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 |
国税发[2008]116号 |
变化后 |
第四条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
财税[2015]119号 |
解读:
新政对可以加计扣除的行业管理思路从“正列举”转化为“负面清单”,大大扩大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包括文化产业等在内的诸多现代服务业、制造业,只要不在上述7大禁止类行业的范围内,都可以申请享受该优惠政策。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八大领域:1.电子信息技术;2.生物与新医药技术;3.航空航天技术;4.新材料技术;5.高技术服务业;6.新能源及节能技术;7.资源与环境技术;8.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十大(137 项)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1.信息;2.生物;3.航空航天;4.新材料;5.先进能源;6.现代农业;7.先进制造;8.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9.海洋;10.高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研发设计服务、生物技术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无疑,对于之前不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的企业,新政是一个极大的利好。
变化三:研发活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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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
依据 |
变化前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
国税发[2008]116号 |
变化后 |
第一条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
财税[2015]119号 |
解读:
对比新老政策,整体扩大了“研发活动”的范围,具体变化点包括:
(一)在“科学与技术”界定时去掉了“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的表述,可能的原因有二:一是表述累赘,通常“科学与技术”就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之前是更多为了强调;二是避免“一刀切”,尤其随着产业融合的加速,各种产业类型层出不穷,尤其以文化产业为代表的一些新兴产业,很难去界定是“科学技术”还是“人文社科”,去掉这一表述,避免了实际管理中政府部门的“一刀切”,事实上扩大了行业范围。
(二)对“研发活动内涵、外延”的界定,从“正列举”改为“反列举”,由此带来两个效果:一是大大扩大了研发活动的范围;二是对实际管理带来了明确的执行标准。
(三)在新政第二条“特别事项的处理”,专门提及“创意设计”活动,并规定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体现了国家对于创意设计(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的大力支持。
变化四:研发费用范围
规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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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
依据 |
变化前 |
第四条(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
国税发[2008]116号 |
变化后 |
第一条 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
财税[2015]119号 |
解读:
对比新旧政策,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变化,解读如下:
(一)新政对可加计扣除的费用进行了归纳分类,由“8+5”调整为7类,明确分为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费用相关费用。
(二)增加了兜底条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为研发活动的复杂性和实际管理预留了空间,更加符合实际。
(三)具体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口径方面,新政增加在原有两个文件的基础之上,增加了五个方面:(1)外聘人员劳务费;(2)专家咨询费;(3)试制产品检验费;(4)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5)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其中,“外聘人员劳务费”归入“人员人工费用”,“试制产品检验费”归入“直接投入费用”,其他三项均归入“其他相关费用”。
变化五:由“专账”到“辅助账”
规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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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
依据 |
变化前 |
第十条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第十四条 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
国税发[2008]116号 |
变化后 |
第三条 三、会计核算与管理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
财税[2015]119号 |
解读:
新政由之前要求“专账管理”改为“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无疑是一个重要的变化,大大减轻了企业的会计核算负担,但是对于没有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的企业而言,是一大挑战。
所谓辅助账,是对会计法定账册没有记录的内容所作的辅助记录账,格式、内容可以灵活处理,与明细帐的区别就在于他没有特定规范。新政要求企业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的目的是全面了解研发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合理性,同时考虑到许多中小企业专账管理的难度,企业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尽快完善2015年以及追溯年度的研发费用辅助账体系。
变化六:设置3年的追溯期
规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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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
依据 |
变化前 |
无 |
国税发[2008]116号 |
变化后 |
第五条 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4.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
财税[2015]119号 |
解读:
是一重大利好政策!据此,企业未来认为其研发活动所产生的研发费用符合加计扣除税收政策而未享受的,可向前追溯三年,但同时按照规定,企业需要履行备案手续。
变化七:减少审核程序
规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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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
依据 |
变化前 |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
国税发[2008]116号 |
变化后 |
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3.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
财税[2015]119号 |
解读:
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的规定,科委“项目鉴定”也并非“前置”程序,但是在实操中,许多地方为了便于管理,“一刀切”的将科委项目鉴定设置成享受优惠政策的前置程序。新政明确,企业以后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需要先进行“项目鉴定”,而是改由税务机关把“有异议”的项目“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这一程序的改变,有利于提高企业申报的成功率,但是并没有降低对企业相关管理的要求。
新政虽然不在要求由企业“主动”向科委提交鉴定材料,但是为了后续税务机关的检查和要求,企业依然应该准备相关的材料,可以参照老政策下企业向科委提交的材料(北京为例):
(一)《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企业应在线如实填写《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的各项内容,导出打印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及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复印件);
(四)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五)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六)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复印件);
(七)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八)研究开发项目的效应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九)专利证书(复印件)、技术查新报告、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等其他与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
变化八:委托研发处理
规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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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
依据 |
变化前 |
第六条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
国税发[2008]116号 |
变化后 |
二、特别事项的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
财税[2015]119号 |
解读:
新政在委托研发方面有了新的重大变化,明确委托方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算并进行加计扣除,虽然形式上可能降低了加计扣除的比例,但是这一规定大大降低了委外研发的加计扣除难度,使得企业更加容易享受优惠政策,而从实际来看,老政策设置的门槛会使得扣除的范围大打折扣,实际“80%”的限制未必是“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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