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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如何开具发票?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2016 年第 53 号公告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应选择 602 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购房人的定金、订金、诚意金、意向金时,是否视同收到预收款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等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因此,房地产企业所收取的订金、诚意金、意向金、定金等,在取得销售许可证或预售许可证,并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所收上述款项作为预收款预缴增值税。
3、销售地下车位如何开具发票?
答:销售地下车位视同销售不动产,应参照销售不动产相关规定开具发票。
4、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在营改增前按照预售面积已开具营业税发票,营改增后对面积差需要补开或开红票冲减的,应如何计税和开具发票?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 2016 )36 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综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房时对面积差需要补开或开红票冲减的,如果营改增之前已开具地税发票,应按规定申请退还或补缴营业税,可以开具蓝字增值税发票补差或红字增值税发票冲减,但是不得据此调整当期增值税销售额。
来源:: 南京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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