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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答

其他2018-11-02 11:00

  

      1.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答: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2.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有哪些?如果三项指标均得满分,需要达到什么条件?

  答: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其中科技人员指标20分,研发投入指标50分,科技成果指标30分。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30%(含)以上,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6%(含)以上或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达到30%(含)以上,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为1项以上的Ⅰ类知识产权。

  3.企业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的加计扣除口径是如何规定的?

  答:

  考虑到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政策执行期限为3年,而无形资产摊销涉及多个年度,为提高政策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为便于理解和把握,18号公告对形成无形资产并适用《通知》规定优惠政策的情形做了进一步明确,即: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包括在2017年以前年度及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均可以适用《通知》规定的提高加计扣除比例的优惠政策。

  4.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如何享受优惠?

  答:

  按照《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否符合条件,主要依据其上一年度数据进行判断,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经公示并取得入库登记编号说明其上一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评价办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按《评价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其汇算清缴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比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8年5月取得入库登记编号,2018年5月正值2017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因此,该企业可以在2017年度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如该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仍符合条件,可以在2018年度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如该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不符合条件,则该企业在2018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5.企业需要同时满足哪些条件才能称为初创科技型企业?

  答:

  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下同);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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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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