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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搬迁争议解决案

杨税务律师事务所2019-01-09 16:02

  政策性搬迁争议解决案

  一、 “死马当成活马医”——项目总经理的话

  2017年9月初,我们所深圳分公司的同事打来电话:“X公司被税务局金三系统弹出 风险提示,要求企业补交2013年-2015年的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5000多万呢。”

  事情到底是怎么回事?于是所里派我带领团队成员先去给企业做一个税务健康体检 ,以便详细了解项目情况而做出专业判断,一个星期后,体检结果出来了,X公司目前所遇 到的困境也浮出了水面:

  X公司成立于1995年的设备生产厂家,系当年深圳市政府批准成立的一家外资企业 ,2010年由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公布《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第一 批规划草案公示的公告已列入计划内城市更新单元,2012年X公司的更新改造项目获得深圳 市国土和资源委员会的专项批复,列入深圳市的旧城改造计划中。

  由于X公司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2012年10月X公司与具备地产开发资质的D集团 协商达成一致,由D集团申请作为X公司更新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X公司搬迁至其它地址另 建厂房及购买相应设备,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由D集团支付X公司5.8亿拆迁补偿费,即对X公 司进行包括土地补偿、人员补偿及重建厂房的未来收益补偿等等,拆迁补偿款约定根据搬 迁进度分期支付:2013年12月前支付第一笔拆迁补偿款收入2亿元,2014年12月支付第二笔 拆迁补偿款2亿元,2016年12月前支付第三笔拆迁补偿款1.8亿元。2012年11月深圳市城市 更新办公室发文确认深圳市D集团公司为X公司更新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2012年12月,X公 司开始动工进行厂房及设备的搬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根据该 文件规定企业政策性拆迁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 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013年12月X公司财务人员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就企业收到的搬迁收入咨询过专管员 ,专管员口头回复财务人员:X公司的旧改是符合40号公告条件的,可以递延至搬迁第5年 进行汇总清算,于是,X公司在进行2013年度和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分别 将收到的4亿搬迁收入进行了纳税调减,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均为0元。

  五年时间过得很快,转眼到了2017年5月,X公司进行完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 缴申报,并交纳了历年的搬迁清算所得税1.2亿元,7月份X公司收到了FT区地税局打来的电 话:“你们公司的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被金三系统的曝出风险提示,显示你 们公司纳税异常,你们公司搬迁收入不符合政策性搬迁递延纳税,属未按规定期限履行纳 税义务,尽快补交2013年年度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2016年的企业所得税交多了,补完税 后再去办理退税。”企业财务人员一听,啥?1个多亿的税交错了?!一下子慌了神了,立马 向领导汇报,领导仔细一想:“不对呀,我们以前年度的申报都没出过啥问题呀,为啥今 年会有这个风险提示呢?”财务人员回答:“2016年8月我司去工商办理三证合一后就做了 地址变更,迁到现在的FT区了,由原来的LG区变更到了现在的FT区,以前我们在LG区与专 管员很熟,我们也还咨询过他们说我司是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可以递延至第5年纳税。” 项目老总一听财务人员这么说,既是本公司符合政策,并且这么多年还一直在享受着这个 政策,那么就是去税务局解释解释就行了嘛,于是便安排财务总监出面去解释。

  财务总监去到管理科见着FT区的管理员和科长,李科长是个非常严肃公事公办的人 ,对自身专业水平很有几分自信,李科长根本不听财务总监的解释,直接就说:“你公司 这个情况是属商业性拆迁,不属于40号公告里的政策性搬迁,不是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也 不是公共事业的需要,因此不具有公益目的,是地产开发商搞开发的一种拆迁行为,不能 享受政策性搬迁递延纳税的税收优惠,你公司2013年就收到第一笔拆迁款收入就要交企业 所得税,我查了系统,发现你们前面年份没有交,现在去补交,肯定还会产生滞纳金的, 2016年多交的再去办理退税。我也是为你们考虑,你们早一天去交就少一天的滞纳金,至 于退税,虽然是很麻烦,但因为是我手上经办的事,我会给你们签字的,这样你们也可以 快些退税到账。”财务总监哪有仔细研究过国家税法政策呀,40号公告被李科长这样解读 并言之凿凿神色严肃地一说,心里面打起了鼓:“怕不是我公司真不符合条件吧,我也是 刚来没多久,难道被上一任忽悠了?”

  财务总监回去后给项目老总汇报:“税务局认为我们公司不符合政策性搬迁,属商 业性拆迁,要补交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领导一听,急了,明显信息也不对 称呀,LG区这么多年一直都让公司享受这个优惠了,这事虽然是前任财务总监操作的,但 照道理他应该也是依据企业具体情况做的呀,如果不符合条件税务局那边应该也过不了, 不可能还让公司享受着优惠这么多年呀,现在迁址了,这边税局就认为不符合条件,到底 问题出在哪呢?领导想,看来只能自己亲自出马了。

  后来,项目老总花了两个月时间,从市局到区局找关系,用尽了可用的资源和想尽 了可想的办法,找了市局领导,区局一把长局长都找了个遍,可怜项目老总也不懂专业, 只会攻关系,可是有时候关系也并好使不顶用呀,给出的回复都是说这事帮不了企业,只 能按管理科的要求去补交以前年度的税款。

  管理科人员一再催缴,见X公司的财务人员一拖再拖,没有啥实质行动,9月初,管 理科长打电话给财务总监说:“你们还不来交税,我就把你们公司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再 不来交,我就把你们移交稽查了。”果然,企业真的就被管理科监控了起来,每次只要企 业进入报税申报系统界面,系统就会自动弹出“你公司已被管理科XX列为重点监控对象… …”的监控提示,这样一来,公司上上下下真是慌了,迫切需要找一个能解决这个棘手的 问题的人,项目老总跟我们说:“我们公司请你们来也是实在没办法了,我也没想到公司 出了个这么大的“税务乌龙案”,我已经找过税务系统所有能找的人,都无力解决,我想 着“死马当成活马医”,希望你们“神医”有奇术,能挽救我们公司。”

  二、 “对症下药”看如何医活这匹死马

  通过为期一周的体检,我们将项目情况摸清楚了:其实X公司是满足政策性搬迁条 件的,因为企业虽不属于像管理科长口中所说的属公共利益需要,但企业是属政府规划组 织实施的旧城改造项目,根据40号公告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 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 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由此,可以判断X公司的搬迁是属政策性搬迁,且相关的政府批复可作为有力证据。

  可是,管理科长为何一口咬定企业是不符合条件的呢?就我们进行专业的判断:X公 司目前情况的确不满足40号公告文件的要求,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原因并不是管理科长认 为的政策性搬迁一定要为了社会公益目的和必须满足公共利益需要,而是没有按照40号公 告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 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 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X公司于2012年 12月开始搬迁年度,应该于2013年5月31日前向LG区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材料,X公司当 年只是咨询了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科人员,并没有提交纸质的相关备案材料,经查询税务局 系统也查不到有任何备案记录,也就是说,据此行为依文件规定可以认定企业并没有做过 有关政策性搬迁税收优惠的备案而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

  为了做到应对管理科长有理有据,我方拟定应对策略:按照40号公告的以上规定, 当务之急,必须到迁入地FT局主管税务机关补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备案 材料。

  既然经过体检将“病情”诊断清楚了,那么,下一步就是对症下药进行“治疗”了 :到FT局提交政策性搬迁备案资料!我们按照40号公告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 关报送的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一)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二)搬 迁重置总体规划;(三)拆迁补偿协议;(四)资产处置计划;(五)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整 理了以上资料,因为已经错过了备案时间,去前台提交资料时工作人员说:“这个业务我 无法办理,你们留下资料,我要请示科长。”几天后,我们再联系科长跟进办理进度,科 长说:“你们这个情况很特殊,我个人的观点是倾向于可以给你备案,因为这是你们企业 应该享受的权利,但是由于超过文件规定的时间,我必须将情况向局长汇报,我得等局长 的回复。” 感谢特区税务系统的这些优秀公仆,不久后,科长就通知我们说“局长已经回 复了,你们可以去前台递交资料办理备案了。”于是,第二天,我们便在前台成功办理了 政策性搬迁备案通知书。

  三、 专业应对与交锋,说服管理科长

  拿到这个政策性搬迁备案通知书,我们以为就拿到了“尚方宝剑”,其实,远没有 那么简单,我再次去面见管理科长时,他说:“怎么样?你们资金准备好了吗?政策性搬迁 你们肯定是不符合的,你们2016年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还不止这个问题,我看到你们2016年 就列支了1500万的工资,个人所得税却只申报了80万,还有一笔咨询费2000万元,你们有 开发票吗?有合同吗?”我解释说:“我们公司是符合政策性搬迁的,我们已经按照40号公 告第二十三条规定到前台递交了整套备案资料,进行了政策性搬迁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 惠的备案,我们公司是属政府主导的旧城改造,有政府相关批复,是属于40号公告规定的 情形之一。”管理科长:“备案就说明你们符合条件了吗?备案不等于审批,如果税务机关 审核批准了那就没得跑,但现在都是备案制,责任都在企业,你们不属于政策性搬迁就算 是备案了也是不能享受递延纳税的优惠。”

  唉,愣是发现双方沟通不在一个频道上,他get不到我说的点,我虽然知道他说的 啥意思但也完全不认同,这样的沟通还不止这一次,后来我又去过几次,仍然是这样的说 词,导致双方谁也无法说服谁,直到有一次,他说:“你们自己去找税政科兰科长,他们 部门专管政策的,如果他认为你们符合政策性搬迁那我就认!”既然他这样说,我们下去六 楼,就直接下去找兰科长了,兰科长非常亲切地接待了我们,当场并没有直接给我们答复 ,而是要我们将有关资料留下来,说他自己再研究研究,过两天再给我们答复。

  几天后,我们再去税政科找到兰科长,兰科长说:“我仔细研究了你们的资料,我 认为你们是符合40号公告文件规定的,至于说你们管理科那边持不同观点,我也有跟他沟 通过,等会儿你们上去找他,如果他还不同意,那你们就只能去找局长了,因为我们科室 与管理科都是平级的,我对他没有管理权,你去找局长,局长会派人去跟进这件事 的。”

  果然如兰科长所料,我们去到管理科长那里,说明了兰科长的观点,管理科长仍然 不服,这一次,他真是有点顽固不化了,因为他失算了,他原以为自己理解到了文件的精 髓,以为兰科长会与自己的观点一致,没想到兰科给到了他深圳市税务局内部的一个关于 旧城改造的操作指引,指引上说得很清楚,像我们公司这种由政府主导的旧城改造是符合 40号公告政策性搬迁的,他还一时之间难以接受这个结果,仍然坚持说我们不符合条件, 要我们去找局长,除非局长给他说情。

  我们是不想去麻烦局长,局长那么忙,还要给我们处理这种小事, 但最后还是应 管理科的要求找到了分局局长,局长也派税政的其它工作人员详细了解了我们公司的情况 ,回复仍然是我们公司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管理科长这才不得不松 口说:“既然局长认为你们符合,那我也不追究了。”遇见这种人,纳税人除了感到无语 ,说啥也是对牛弹琴了。

  四、 圆满结案,企业赢得了应有的权益

  眼见X公司的政策性搬迁符合条件,管理科也弄不出啥名堂,或许出于报复心理, 或许出于税收压力,科长仍然不肯取消对企业的重点监控,我们去沟通,得到的回复是: “我质疑你们公司那2000万的咨询费是不属于2016年的费用,2016年的个人所得税肯定也 少交了,你们必须提供个税的缴税凭证和费用的所属期证据。”企业这些问题实际情况是 :个税原本应该在2016年代扣代缴,但企业却因资金紧张,于2017年5月才做代扣代缴,另 一笔2000万的咨询费发票是2016年12月开具的,但合同显示的履行期间为2016-2018的三年 ,严格意义上来说得在2016年及以后年度进行分摊,然而企业一次性开具发票并入到了 2016年且在201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了税前扣除,现在这些问题既然被管理 科提出来了,与企业管理层商量后,我们便一一进行了纠正。

  补完税后再次与管理科沟通,这时科长的态度有了极大的改变,我们说希望他能尽 快取消监控,他马上非常好态度地说:“那肯定应该帮你们办好这件事,这两天我一定帮 你们取消。”果然,第二天,他如约取消了监控,企业再进入报税界面就不再有重点监控 户的信息提示了,至此,被要求补交以前年度几千万税款及滞纳金的政策性搬迁“乌龙” 案被我们成功的圆满结案,企业也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没有导致稀里糊涂地去补税。

  2018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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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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