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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月1日(是指2018年5月1日,下同)前已按照17%/11%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在5月1日以后,如果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纳税人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因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先按照17%/11%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在税率调整前,已经按照11%税率计税的建筑服务,如果在税率调整后需要补开发票,应该按照11%的税率补开发票,
2.在5月1日税率调整前按照17%/11%原适用税率未开具发票已申报缴纳增值税,在5月1日以后,如果需要补开发票,应当按照17%/11%原适用税率补开。
3. 在5月1日税率调整前,纳税义务发生已发生,未开票或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在5月1日以后,如果需要补开发票,应当按照17%/11%原适用税率补开,但是存在企业补缴滞纳金和影响企业纳税信用级别的风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4.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以后,如果“强制”按照17%/11%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属于“不合规”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不能进项税额抵扣、不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能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等。
同时对于开票方来说,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处理,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提醒:存在一个合同或一项业务,部分业务开具17%/11%原适用税率发票,部分业务开具按16%/10%新适用税率开具。
5.5月1日后按17%/11%原适用税率如何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的税率栏次,默认显示的是调整后的税率,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况,需要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6. 5月1日后按17%/11%原适用税率如何申报:从6月份申报期开始,纳税人如果要申报17%、11%的应税项目,可以分别填写在16%项目、10%项目的相关栏次内。
附表:5月1日后按17%/11%原适用税率开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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